一栋联排别墅可以看起来像一整栋房子——独立入口、两层、泳池、露台和小花园——却仍然登记为公寓单位。若是如此,买家登记的所有权就是该单位,加上共有财产的共有份额,其中包括土地,份额按单位面积的比例计算。根据佛历2522年(1979年)《公寓法》(Condominium Act),建筑物下方的土地和划作共同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共有财产。买家能否独自使用花园、泳池或停车位,是另一个问题,必须由登记来回答。
普吉的经纪人一直在问我们:联排别墅能否登记为公寓,让外国买家以永久产权持有?我们也在2026年10月13日的视频中给出了这个回答:名称说明不了买家拥有什么,登记才说明。
法律把每个公寓分成自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第4条将公寓定义为一种建筑物,其所有权可以按各个部分分别持有,每一部分都由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共有财产的共有权构成。个人财产“指单位,并包括划定为属于每一位单位业主的构筑物或土地”。共有财产是指不属于单位的部分、公寓所在的土地,以及供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共同受益的土地或其他财产。
单位业主拥有其个人财产,并共有共有财产(第13条)。他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是其单位面积占全部单位总面积的比例,以申请登记公寓时的面积计(第14条)。单位产权证 (unit title deed) 是这两者的凭证(第4条)。证上载明公寓所在的地块,以及该单位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第21条)。
联排别墅下方的土地是共有财产,由单位业主共有
第15条规定,共有财产视为包括公寓所在的土地、供共同使用或共同受益的土地、供共同使用或共同受益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及设备,以及为整个公寓提供服务的设施。根据第16条,属于不动产的共有财产,不得脱离个人财产而单独被诉请分割、依抵押强制执行或拍卖。共有财产依照该法和公寓已登记的规约,通过法人 (juristic person) 进行管理。
因此,判断一个泳池、花园、露台或停车位,要从登记开始。公寓登记申请必须载明单位、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详情(第6条)。该法允许个人财产包括划给单位业主的土地,但同时又把公寓下方的土地和供共同使用的土地视为共有财产。它没有说明两者如何衔接,也没有说明普吉的联排别墅项目如何把土地登记为某个单位自有。外国买家能否持有列为单位财产的土地,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外国人依据第19条以永久产权取得单位,但根据《土地法》(Land Code),永久产权土地一般不对他们开放。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使用,由公寓已登记的规约规定(第17条和第32条)。
由于项目是公寓,49%的配额同样适用。第19条所列的外国人和法人,合计可持有的单位不超过全部单位总面积的49%,以依第6条申请登记公寓时的面积计(第19条之二)。
实际上,决定交易的是登记文件
根据《土地法》,外国买家一般不能以永久产权持有土地。土地厅 (Department of Lands) 公布了第96条之二的办理程序,适用于其中一种狭窄的例外:符合条件的投资 ฿4,000万,持有至少五年,经内政部长批准,可取得最多一莱的住宅用地。所以,一栋不属于公寓的别墅或联排别墅,通常意味着拥有建筑物,而土地是登记的长期租赁。登记为公寓的联排别墅项目,可以在49%配额之内向外国买家提供永久产权单位。公寓形式多出来的,是土地的共有份额,而长期租赁不会给你这一点。花园或泳池在单位之外的专用权是另一回事,由规约决定。
广告中对法律结构的称呼,并不是登记的权利。“整栋联排别墅永久产权”或“外国人现在可以永久产权购买别墅”这类说法,有时描述的是搭建得当的法律结构,有时只是营销措辞。登记的产权来自登记文件。广告仍然有分量:根据第6/1条,公寓的销售广告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冲突时,作有利于买家的解释。所以,广告中的承诺即便不改变登记的产权,也可能让买家获得合同上的请求权。
预订之前要问什么
要求查看文件,逐部分读懂整个方案:哪些是拥有的,哪些是租赁的,哪些是公共区域,哪些权利已在土地厅登记。到底是什么的永久产权?边界在哪里?单位附带多少土地份额,泳池归谁所有?花园是你自己的财产,还是公共区域?哪一条规约赋予了专用权,它能否修改,由谁修改?转售时会怎样?然后把土地厅的文件和宣传册对照,并保留宣传册。这是我们的核对清单,不是法律意见。背景知识见公寓法详解、永久产权与长期租赁权、49%外资配额和外国人如何持有泰国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