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房产制度对外国人和泰国人实行不对等规则。这种不对等并非隐性规定——它明文写入 1954 年《土地法》 和 1979 年《公寓法》。核心规则保持稳定,但执法环境在 2024 至 2026 年间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是关于外国人可拥有哪些产权、不可拥有哪些产权以及哪些变通方案在 2026 年仍然有效的权威参考。
简要概览
| 资产类型 | 外国人可否拥有? |
|---|---|
| 公寓单元(永久产权 (freehold)) | 可以——须符合 49% 配额 |
| 住宅用地 | 不可以——Section 96 bis 除外(极少见) |
| BOI (Board of Investment,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促进企业用地 | 可以——通过获批公司持有 |
| 租赁地上的房屋 | 可以——须配合独立建筑产权或地上权 (superficies) |
| 30 年土地长期租赁权 (leasehold) | 可以——但续租非自动(2025 年裁决) |
| 通过泰国多数股权公司持有土地 | 法律上可以,但名义股东违法且正被积极追诉 |
| 继承所得土地 | 可以——须在 1 年内处置 |
以下各节逐一解析上表每一行。
公寓——唯一直接取得永久产权 (freehold) 的途径
外国人可以在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以个人名义登记公寓单元的完整产权,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49% 外籍配额。 《公寓法》第 19 条规定,任何注册公寓项目中外籍业主持有的可售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 49%。该比例以可售单元的平方米面积计算,而非以单元数量计算。若少数外籍业主持有项目中面积最大的顶层单元,即使销售数量很少,也可能触及 49% 上限。公共区域、停车位、大堂和配套设施不计入计算——仅计算可售单元面积。上限按注册项目计算,而非按开发商计算。
若您签署了买卖协议,但大楼在您办理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登记时已达到 49% 上限,登记将被拒绝,您将无法取得公寓产权。在支付大额定金前,务必要求开发商或法人提供书面的当前外籍配额证明。详细操作流程见 泰国公寓 49% 外籍配额——实际运作方式。
2. 境外汇入资金及外汇交易表 (FET,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 Form)。 第 19 条还要求购房款须从境外以外币汇入泰国,并由收款泰国银行出具外汇交易表 (FET,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 Form)(旧称 Tor Tor 3)作为凭证。以境内泰铢支付的资金不符合要求,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将拒绝登记。例外情况为非居民泰铢账户和境外泰铢资金,但此类情形范围极窄且罕见。资金转移操作详见 外国人在泰国购房全流程指南。
49% 配额是否会提高至 75%?
自 2024 年底起,为泰党政府提出将上限提高至 75%,有时附带地域针对性(仅限普吉岛、曼谷不变)或价格门槛(仅限 ฿1,000 万以上单元)。另一项平行提案则拟将最长租赁期限从 30 年延至 99 年。
截至 2026 年中:两项提案均尚未颁布。 两者均因主权和住房可负担性问题遭到强烈反对,包括来自参议院的反对声音。正在内阁审议的提案并非法律。在《皇家公报》正式发布之前,请按 49% 配额和 30 年租赁期进行规划。
土地——大门关闭,但有三扇小窗
《土地法》禁止外国自然人在泰国持有土地永久产权 (freehold)。该禁止在设计上具有绝对性,但允许三项法定例外,均非大多数买家的实际可行方案。
Section 96 bis——基于投资的住宅用地。 外国人若在泰国合格资产(国债、泰国银行债券、国有企业债券、BOI (Board of Investment,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促进企业股本或泰国房产互惠基金)中投资 ฿4,000 万,持有期不少于 5 年,并获得内政部长批准,可持有不超过 1 莱 (rai)(1,600 平方米)的土地供个人居住使用。该权利为个人所有——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土地须位于指定城市区域(曼谷、芭提雅、普吉市、清迈、华欣)。实际上,批准案例极为罕见,官方数据亦未公开维护。对于愿意将 ฿4,000 万锁定以换取该权利的超高净值买家,此方案仅为理论上的选项。
BOI (Board of Investment,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促进企业。 根据《投资促进法》,经 BOI (Board of Investment,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批准的企业即便外籍股东占多数,也可持有用于获批业务活动的土地。这对酒店、工厂及其他符合 BOI 条件的商业活动确实有实际价值,但不适用于个人住宅。
继承。 外国人可作为泰国公民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但《土地法》第 93 条要求在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实践中有报告称部分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给予非正式延期;这并无法规依据,该规则应按严格的一年期限进行规划。
长期租赁权 (leasehold)——30 年上限,不得自动续租
《民商法典》第 540 条规定,注册土地租约最长期限为 30 年。任何声称将单一注册租约延伸超过 30 年的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数十年来,面向外籍买家的市场广泛销售”30+30+30”或”99 年长期租赁”方案,合同中载有预先约定的自动续租条款。此类营销在普吉岛别墅开发项目中十分普遍。然而其法律基础始终脆弱。
这一基础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随最高法院第 4655/2566 号裁决而崩塌。 法院裁定,预先约定的自动续租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续租须在初始 30 年期满时进行真实的重新谈判,任何具有约束力的预先承诺均不可执行。该裁决不使现有 30 年注册租约失效,但取消了买家以为自己获得的”60 年以上”或”99 年”有效期的法律依据。
2026 年的实际影响:
- 30 年注册租约按书面约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 要求出租方在到期时续租的条款现已无效。
- 声称”99 年租约”或”60 年安全期限”的营销内容具有误导性。成熟买家要么接受 30 年的现实,要么在上方叠加用益权 (usufruct) 和地上权 (superficies) 进行重新架构。
- 含有续租条款的现有租约并非自动无效——但续租条款不可依赖。第 30 年时重新谈判是现实的规划方案。
30 年租赁与永久产权 (freehold) 的比较(以及各自适用情形)见 泰国永久产权与长期租赁权——区别与选择。登记和续租操作详见 泰国 30 年租赁权——土地办公室登记、续期与谈判要点。
用益权 (usufruct)、地上权 (superficies)、居住权 (habitation)——其他可登记物权
除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 (leasehold) 外,《民商法典》(第 1417–1434 条)规定了三种可在泰国人名下土地上登记的物权。每种权利均在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单独登记,并记载于地契背面。
| 权利类型 | 最长期限 | 可转让性 | 可继承性 | 典型用途 |
|---|---|---|---|---|
| 用益权 (usufruct)(สิทธิเก็บกิน) | 30 年或终身 | 不可(仅可转租≤3 年) | 不可(持有人死亡即终止) | 外籍配偶占用并收取泰国名下土地的租金收益 |
| 地上权 (superficies) | 30 年或终身 | 可(固定期限时) | 可(固定期限时) | 外国人在泰国名下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
| 居住权 (habitation) | 30 年或终身 | 不可 | 不可 | 外国人享有个人居住权,不得牟利 |
普吉岛别墅交易中最常见的结构:泰国合伙人或配偶以永久产权 (freehold) 持有土地,外国人在土地上登记 30 年租赁权,并在房屋上登记地上权 (superficies)。地上权 (superficies) 使外国人单独拥有房屋、可转让且可继承——解决了建筑物层面的问题。租赁权则保障外国人在 30 年内占用土地的权利。
这种叠加架构在法律上合规,但登记费用较高(多次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申请、多项印花税 (stamp duty)),且需要精心起草合同。这是外国人在不进入名义股东领域的前提下,在泰国”拥有房屋”的最接近方案。
泰国公司架构——理论上合法,实践中被追诉
30 年来,外国人持有泰国土地的标准变通方案是:设立一家泰国有限公司,由 51% 泰国股东和 49% 外籍股东构成,再由该公司购买土地。对外籍人士的控制权通过优先股结构、董事权力或两者结合来实现。
若泰国股东是名义股东——即代表外国人持股且无真实经济利益、未出资参与经营——则该模式明确违反《土地法》第 113 条和第 114 条。名义股东问题过去执法松散,但这一情况已发生改变。
2024–2025 年执法浪潮是一次实质性的制度转变,而非例行政策调整:
- 泰国特别调查局、商业发展厅和 国税厅 (Revenue Department) 现已实时共享数据,交叉比对股东名册、注册资本、纳税申报和银行记录。
- “猎鹰行动”在普吉岛于 2024–2025 年导致 23 人被捕;一名中国公民被控经营逾 ฿10 亿的名义股东控制房地产载体。
- 46,918 家实体在房地产、旅游和酒店行业被标记接受检查——集中于普吉岛、苏梅岛、帕岸岛、华欣和曼谷。
- 处罚措施:罚款 ฿20 万起,最高判处 2 年缓刑,以及强制注销公司。被注销名义股东公司持有的土地可被命令出售。
- 商业发展厅官员现已上门直接询问泰国股东,以测试其对公司业务的了解程度。无法说明公司经营内容者将被标记。
2026 年实操建议:持有土地的泰国公司必须有经过文件记录的资本出资、真实经济利益以及至少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真实泰国股东。“泰国朋友担任沉默股东”这一在普吉岛别墅交易中盛行二十年的模式,如今已是现实的法律风险。更安全的架构详见 泰国公司结构与购地——2024–2025 年政策变化。
与泰国公民婚姻
泰国公民可以购买土地。泰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同样可以购买土地——但在 土地办公室 (Land Office) 办理手续时,双方须共同签署声明(“确认函”),声明资金仅来自泰国配偶的个人(sin suan tua)财产。该土地随即成为泰国配偶的个人非婚姻财产。即便外籍配偶在海外,也须签署该声明,并在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公证。
该规定被严格执行:外国人在法律上不得对购买价款有任何出资。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命令泰国配偶偿还外国人有据可查的出资部分,但不会判给土地权利。外籍配偶对土地本身无法主张权利。
上述内政部法规颁布于 1999 年 3 月 23 日,目前仍有效。若以婚姻关系为购房基础,更为稳妥的方案是:泰国配偶持有土地,外籍配偶在土地上登记终身用益权 (usufruct),并在任何建筑物上登记地上权 (superficies)。详见 通过泰国配偶在泰国购买房产——外籍人士实际可行的方式。
外国人今天在普吉岛购房意味着什么
三条规划原则涵盖大多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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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寓,以本人名义取得产权。 确认大楼外籍持有比例低于 49%,以外汇交易表 (FET,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 Form) 汇入资金,取得永久产权 (freehold)。这是法律风险最低的最简洁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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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上房屋,采用租赁权加地上权 (superficies) 架构。 在土地上签订 30 年注册租约,并在建筑物上登记地上权 (superficies),双方均与您信任的泰国业主签订(通常是拥有多个平行架构的开发商,或长期本地合伙人)。接受实际期限为 30 年的现实,并据此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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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有真实业务,否则避免采用泰国公司持地架构。 执法风险已不再是理论上的。若架构设立于 2023 年前,请进行当前法律审查。若您正在购房,公司路线不应作为个人住宅的选项。
从报价到交付钥匙的完整交易流程见 外国人在泰国购房全流程指南。上述各类架构的税费影响详见 在泰国购房时的税费全解析——2026年完整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