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央合伙企业与公司登记局 (Central Partnership and Company Registration Office) 于2026年7月15日签署了第 2/2569 号令 (Order 2/2569),该令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根据商业部发布的命令文本。该命令整合了此前分散在两项措施中的登记审查内容,并要求提供财务记录,使登记官能够将申报的股款缴纳情况与实际资金流动进行比对。
有一个编号问题需要注意:第 1/2569 号令并非8月生效的命令。该令于3月16日签署,4月1日起生效。第 2/2569 号令自8月1日起明确废止了该令,以及第 2/2568 号令。
8月1日起有哪些变化
对于新设立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以下两种特定情形须提交额外证据:
- 外国合伙人或股东出资,但外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50%;或
- 有限公司没有外国股东,但有一名外国董事拥有单独或共同签字代表公司的权限。
根据第 2/2569 号令,申请人须提交商业发展厅 (DBD) 投资情况说明表。每位泰籍合伙人或股东通常须提供付款前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显示与其申报出资额及付款日期相符的取款或转账记录。收取出资的执行合伙人或董事也须提供对账单,显示与各投资人相符的到账记录。若收款账户持有人以该账户内原有余额支付本人出资,表格则改为记录其姓名、出资额、原有余额及账户信息,无需单独的取款或转账记录;但该收款账户的对账单仍须覆盖收款前3个月。
特定的登记变更事项同样适用。对合伙企业而言,触发条件始于全体合伙人均为泰籍,或外国合伙人出资占比至少达到50%;此后一项合伙人变更使外资合计出资比例降至50%以下,且不再有外籍执行合伙人。对有限公司而言,变更是指此前仅由泰籍董事拥有签字权的公司,变更为可由外籍董事单独或共同签字。申请文件须包含一份投资确认书,确认合伙人或股东确已缴纳实际出资,且泰方参与者并非在为外国人提供代持 (nominee) 安排的协助。
若某实体在8月1日或之后登记设立,并在设立后一年内提交上述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申请人还须提交投资情况说明表及银行对账单,证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已在设立时收齐应缴全部出资——无论是收在其自身账户,还是执行合伙人或董事的收款账户中。在8月1日之前已提交的申请,仍适用提交当时有效的规则。
与第 1/2569 号令的区别
第 1/2569 号令于3月16日签署,4月1日起生效,涵盖同样的两种变更情形:一是合伙人变更,使原本全体泰籍或外资占比至少50%的合伙企业,变为外资合计出资比例低于50%且无外籍执行合伙人;二是公司变更,使原本仅由泰籍董事拥有签字权的公司,变为外籍董事可单独或共同签字。该令引入了由执行合伙人或申请董事签署的投资确认书:确认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确已真实出资并缴纳其权益对价,且泰方参与者并未为代持安排提供支持。
第 2/2569 号令自8月1日起取代该措施。它保留了投资确认书要求,并将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审查合并为一项命令,同时通过泰籍投资人的对账单和收款账户,使资金流向更加明确可查。这项变化针对的是登记环节的证据要求,并未改写泰国真实企业与非法代持安排之间的根本区别。
报告称哪些企业进入审查名单
7月16日,《民族报》(Nation Thailand) 报道称,商业发展厅的分析已认定近12万家公司须接受进一步核查。报道称,这些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介于0.01%至49.99%之间,其中特别关注16个府中外资持股40%至49.99%区间的公司,商业发展厅称这些地区的外资持股比例偏高。
普吉、攀牙和甲米均在这16个府之列。据《民族报》此前关于8月措施的报道,商业发展厅相关核查所关注的行业包括房地产、旅游、酒店与度假村、建筑、农业和物流。被列入某一地理区域或持股比例风险群体,只是需要接受审查的理由,并不代表该群体中每一家公司都存在违法行为。
泰资控股公司并不自动等同于代持公司
一家合法的泰资控股公司,其泰籍股东是为自身利益行事:他们以自己的资金认购股份,承担真实的经济风险并获得相应收益,并行使与其持股相关联的权利。而代持 (nominee) 安排则是利用泰籍个人或实体持股,或协助外国人规避限制,而真实的出资、收益或控制权则掌握在他人手中。仅凭注册比例本身并不能确定这一事实问题。
以下几个阶段不应被混为一谈:
- 登记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及其证据的核查。登记官可要求更正,或驳回内容不一致的申请;这不是刑事判决。
- 调查是在公司或交易存在风险指标时收集证据。启动调查并不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 指控是主张存在违法行为的说法,仍须通过相应程序加以证实。
- 定罪是法院对刑事责任作出的最终认定。无论是该命令本身,还是被列入报道所称的审查名单,都不构成对任何公司或个人的定罪。
因此,这项8月生效的命令本身并不能证明任何一家现有公司在合法性、股东构成或具体房产方面存在问题。它只是建立了一份更详尽的登记记录,供官员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移交调查。
现有业主应向独立泰国律师咨询的问题
业主或股东可以要求律师审查公司的实际记录,而不是仅仅依赖”51/49”这一持股标签:
- 未来哪些登记事项,或董事、股东变更,会触发8月生效的证据规则?
- 每一位泰籍股东能否证明其用于支付股款的资金来源、金额和日期?
- 收款账户是否与每一笔申报出资相符?
- 公司治理、分红、风险承担和决策机制,是否反映了登记的持股结构?
- 最初的房产购置或公司出资,是否会在《土地法》或《外商经营法》下产生另外的法律风险?
- 应保留哪些记录,在任何审查过程中又应如何处理享有保密特权的法律意见?
这些问题并不能带来一份”法律安全证明”。答案取决于最初的出资情况、相关文件、行为方式以及后续的任何变更。关于更广泛的持股背景,参见2026年执法体系下用于持有房产的泰国公司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