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退吗?“是买方在汇款前最后悔没有追问的问题。泰国实践中的真实答案是:退款条件完全由合同决定。默认规则是买方取消则没收,卖方取消则退款并赔偿,若要改变这一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写入具体条件。本文介绍每类款项的运作方式,以及签约前必须坚持的条款要求。
付款的三个阶段
普吉岛典型的房产购买流程分为三个递进的付款承诺阶段:
1. 预订金(订房费)。 在买卖合同起草前支付的小额初始款项(฿5万至 ฿30万,或房价的 1% 至 5%),用于锁定房源。由开发商或卖方持有,若双方继续推进,可转为 SPA 首期款。
2. SPA 定金/首付款。 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支付。期房通常占房价的 10% 至 30%,二手房通常为 5% 至 10%。由卖方持有,或由适用《代管账户法》的项目中的代管机构持有。
3. 里程碑分期款与尾款。 期房按施工里程碑支付(基础完工、封顶、装修完工、交房);二手房在过户时支付。
每个阶段的退款逻辑不同。阶段越早,买方的灵活空间越大;阶段越晚,若买方中途退出,卖方的索赔主张越具执行力。
泰国默认规则下的预订金
预订金(泰语称 jong)受创设该笔款项的合同约束——通常为一页纸的预订表格。《民商法典》第 377 至 378 条对定金的法定规定如下:
- 买方取消(或因买方原因导致履约不能): 定金没收归卖方(第 378 条第 2 款)
- 卖方取消(或因卖方原因导致履约不能): 卖方须退还定金——法定默认为单纯退还,不加倍(第 378 条第 3 款)
- 因不可抗力且双方均无过错: 退还定金,合同解除(《民商法典》第 219 条一般履约不能规则)
- 双方均履约: 定金抵扣购房款(第 378 条第 1 款)
法律默认的卖方违约后果是单纯退还定金。部分泰国合同会加入约定惩罚条款,要求卖方赔偿双倍——买方取回定金的同时再获等额赔偿——但此类双倍赔偿是合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若预订表格对卖方取消情形未作规定,买方仅能取回定金,不会自动获得双倍。
买方还可依一般合同违约原则就超出退还定金部分的可证实损失(法律费用、贷款申请费用损失、机会成本)另行主张,但须举证。若要获得双倍赔偿,最稳妥的方式是在预订表格中协商写入双倍条款。
部分不规范的预订表格试图将卖方责任限制在低于单纯退还的水平——此类条款在消费者案件中可依《B.E. 2540 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被撤销,但保护并非绝对。
冷静期。 泰国法律不保障购房的法定冷静期(不同于部分欧盟司法区)。买方在 X 天内取消的权利仅在合同明确创设时方可主张。部分开发商在预订表格中提供 7 天冷静期,但许多开发商不提供。请坚持争取至少 7 天,用于在 SPA 阶段前委托基本的尽职调查。
SPA 阶段的定金与退款
一旦签署买卖合同,付款条款即受 SPA 本身约束。决定退款可能性的关键条款:
不可抗力/履约不能。 若施工成为不可能(土地被重新规划、开发商破产、项目取消),《民商法典》第 219 条解除双方义务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大多数 SPA 对此均有明确约定。
实质性延期。 标准 SPA 条款赋予买方在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6 个月以上时(部分合同规定为 12 个月)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可取回全部已付款项及利息。若无此条款,买方只能等待并索赔损失,程序上更为繁琐且救济力度较弱。
实质性瑕疵。 若交付的房屋与规格存在实质性差异(面积明显不符、缺少约定功能、存在结构性缺陷),买方可拒绝收房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此为合同条款事项——应将房屋规格作为附件附于 SPA。
融资附加条件。 规定买方在签署后 30 至 60 天内未能获得抵押贷款批准,则 SPA 解除并退还定金。泰国 SPA 中非默认条款——须协商写入。对于使用泰国银行贷款的买方至关重要。
买方不可抗力。 部分 SPA 包含允许买方因严重疾病、死亡或其他特定事件解除合同的条款。较为少见,但值得争取。
无理由取消。 开发商实际上从不给予此类权利。最接近的是签约后数日内的冷静期,少数开发商会提供。
代管账户法的保护
《B.E. 2551(2008年)代管账户法》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时,为不动产代管账户 (escrow) 提供法律框架。依该法,代管账户并非自动适用——需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指定代管机构并由当事人办理代管登记后方可适用。财政部负责监管并许可代管机构(第 4 至 5 条),获许可机构主要为泰国主要商业银行(曼谷银行、开泰银行、SCB、泰国汇商银行、泰国大城银行、TMBThanachart 银行)。
在合同约定采用代管账户的情形下:
- 买方款项存入获许可银行的专用代管账户,不直接拨付开发商
- 资金仅在经核实的施工里程碑完成后方可拨付给开发商
- 若开发商违约,代管机构将未拨付资金退还给买方
标准代管费率为合同金额的 0.1% 至 0.3%,通常由买卖双方分担。签约前请确认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使用代管账户,且指定机构已列于财政部许可名单。完整运作机制详见泰国房产代管账户——2008年法案的实际效力。
出现问题时的退款途径
若已支付定金但交易未能完成,实际可采取的追偿途径:
友好催告函。 由泰国律师发出正式催告函(费用:฿5,000 至 ฿15,000),约有 60% 至 70% 的涉及信誉开发商的纠纷可通过此方式追回定金。催告函援引相关 SPA 条款及《民商法典》条文,设定 14 至 30 天期限,并明示将提起诉讼。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 对于消费性不动产购买(外国人或泰国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受理投诉,可进行调解或移交法院。对消费者免费。周期较长(3 至 12 个月),但对于明确合同违约案件有效。
民事诉讼。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通常为争议金额的 1% 至 2.5%)。一审解决周期为 12 至 24 个月。法院判决可针对开发商资产强制执行。
仲裁。 若 SPA 指定仲裁(部分大型开发商合同如此约定),则适用泰国仲裁协会或国际仲裁。比诉讼快,但前期费用较高。
对于外国买方而言,现实情况是:向规模较小或财务困难的开发商追索被没收的定金可能耗时较长且难以全额追回。在预订阶段前对开发商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可从根本上降低不得不走上述途径的风险。
付款前须坚持的条款
在汇出预订金前:
- 书面预订表格(不能仅为口头预订)
- 预订表格中明确写明退款条件
- 约定提交 SPA 的期限(至少 7 至 14 天)
- 预订表格由开发商或卖方的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
在签署 SPA 前:
- 实质性延期条款(超过交房日期 6 个月后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加利息)
- 不可抗力条款(履约不能时解除合同)
- 房屋规格附件(明确约定面积、装修标准及配置)
- 若使用贷款,须有融资附加条件条款
- 对于期房项目,确认适用代管账户法,或由开发商自愿提供代管安排
- 开发商延迟里程碑交付的违约金条款
- 双语合同或经认证的泰语翻译
- 由非开发商委托的泰国律师进行独立法律审查(费用:฿15,000 至 ฿40,000)
签约前的独立法律审查是泰国任何房产购买中性价比最高的支出。律师可识别遗漏条款、标注不利条件,并通常协商出 1 至 3 项实质改善买方保护的修改。
适合哪类买方
- 需要融资附加条件的贷款购房者
- 承担 1 至 3 年施工风险的期房买方
- 预订时尽职调查尚未完成的二手房买方
需要格外谨慎的买方
- 向财务透明度有限的小型开发商购房者
- 未适用代管账户法的期房买方
- 在未经独立法律审查的情况下汇出超过 ฿50万的任何人
资料来源
主要来源:
- 《民商法典》第 377 条(定金定义)
- 《民商法典》第 378 条(定金在履行、违约或履约不能情形下的默认处理)
- 《民商法典》第 219 条(履约不能)
- 《B.E. 2551(2008年)代管账户法》
- 《B.E. 2522(1979年)消费者保护法》及 2013 年修正案
-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投诉程序
- 土地厅 (Land Department)——买卖合同登记程序
二次分析: